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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安全”知识 一起守护国家安全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4-29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并对国家安全进行了首次界定。

然而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复杂多变,而许多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不强,认识比较狭隘,对国家安全认识模糊、放松警惕的问题较为严重。今年是第六个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大学生学习国家安全可以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能力。

生活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真实案例-----这些行为危害国家安全

01行李箱不能胡乱装!

暑假,大学生小韩从境外旅游回来,给亲友带了一箱水果,入境时,工作人员从水果里检出了“水果头号杀手”地中海实蝇。这是一种世界公认的对水果产业具有毁灭性威胁的有害生物。如果无意间将这样的水果带回国内,会对国家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所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植物及植物产品类,具体包括新鲜水果、蔬菜等,以及其他类都禁止携带入境。

02信息不能非法传!

小齐与境外势力相互沟通、配合,出版和传播大量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利用现代文化传媒进行广泛传播,并利用电子邮件、论坛、网络聊天室等网络传播途径,抨击我国经济社会政策,歪曲和攻击我国人权状况,诋毁我国形象。

解读:《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03不可贪图小利!

2014年4月,23岁的张某在微信上添加了一个自称“记者”的人。此人以需要新闻报道材料为由,请张某为其提供军舰照片。张某被优厚条件吸引,想方设法进行拍摄。在境外间谍机关的指使下,张某设法进入某军工企业。到2014年8月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张某已向对方提供“辽宁舰”等目标照片500余张,其他敏感照片200余张。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04照片不能任性拍!

小桃是一名“军嫂”,常带着儿子去军营里与丈夫团聚。为了留住幸福瞬间,小桃就给儿子和丈夫拍了照片和视频。丈夫发现这一情况后,警告她这种行为容易泄露军事秘密,要求她立即将这些内容删除,并将手机送到密室进行了脱密处理。

解读

军装照上网暴露了军人身份,不法分子通过这个人的常用网络软件,轻松追踪到更多信息,对军事安全构成威胁。《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5东西不能随便卖!

小曹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06工作不能盲目找!

小吴在某招聘网站上投放简历,工作履历一栏中表明有某国防军工单位的工作经历。不久,他收到邮件要求他提供工作证明以便求职。小吴将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印有自己照片所在部门姓名的工作证件扫描后发送至对方邮箱,很快对方通知他被聘用,工作内容就是提供该国防军工单位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人民的安全为宗旨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价值。国家安全,由你我共同来守护!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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